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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房屋抵押贷款,实力强,信誉好

    2024-12-03 04:31:01 32次浏览
    价 格:面议

    贷款人要求

    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没有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3、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或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方保证;

    4、开立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并且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贷款本息;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流程

    1、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贷款和尾款的金额;

    2、购房人及配偶当面向银行申请贷款,售房人及配偶到场确认;

    3、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

    4、购房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

    5、售房人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购房人,售房人向购房人取得首付款;

    6、购房人与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或由其他自然人、法人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7、银行向售房人账户发放贷款;

    8、买卖双方办理房屋物业结清,售房人向购房人取得尾款;

    9、购房人收房,按月还款(阶段性担保情况下,购房人与银行补办房产抵押登记)

    贷款用途

    用于支持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大修住房,其主要产品是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个人住房贷款,即通常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当抵押物意外灭失时,抵押权人享有的只是一种债权请求权,而不再是担保物权。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因此在购房贷款抵押中,为了防范作为抵押物的房屋意外灭失带来的风险,对房屋意外灭失或者毁损进行保险是积极和有益的措施。

    《合同法》第39条的相关规定,银行要求购房人为房屋购买保险,是为了在房屋意外灭失、毁损的情况下,保全自己享有的担保利益的合理措施。至于由谁来支付保险费用则主要取决于贷款市场的供求情况。当贷款市场中,贷款量供不应求时,购房人为了得到银行的贷款,往往会答应银行提出的条件,由购房人支付房屋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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